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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偷越国(边)境案)(公开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甲借用其孪生哥哥赵某乙的身份证在岳阳县公安局人口出入境大队办理了护照。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期间,赵某甲使用骗领的护照四次非法出境至越南务工。2012年3月份,赵某甲借用赵某乙的户口簿以赵某乙的身份办理了身份证和护照。2012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赵某甲使用该护照两次非法出境至安哥拉务工。具体事实如下:

1.赵某甲使用骗领的护照4次出入中国和越南边境:2008年5月13日,赵某甲从友谊关口出境去越南,2008年7月9日赵某甲从友谊关口入境;2008年7月24日,赵某甲从友谊关口出境去越南,2008年9月3日,赵某甲从友谊关口入境;2008年9月9日赵某甲从友谊关口出境去越南,2009年1月12日赵某甲从友谊关口入境;2009年2月11日赵某甲从友谊关口出境去越南,2000年8月26日赵某甲从友谊关口入境。

2.赵某甲使用骗领的护照2次出入中国和安哥拉边境:2012年4月6日赵某甲从首都机场出境去安哥拉,2015年3月23日赵某甲从首都机场入境;2015年6月16日赵某甲从首都机场出境去安哥拉,2018年1月22日赵某甲从首都机场入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郁芳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知道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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