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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高平市**煤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号,现住山西省高平市**镇**村。2013年10月17日因非法持有少量毒品被泽州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晋E****3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高平市陈区镇王家庄村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家庄村村口东附近路段时与王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8.4mg/100ml。经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高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1、王某甲面部两处创口愈合瘢痕累计长度为24.3cm为轻伤一级。2、王某甲右眼睑损伤及右眼泪器损伤伴溢泪为轻伤二级。3、王某甲头皮血肿、面部皮肤擦伤、右侧副韧带损伤及右侧半月板损伤为轻微伤。双方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乙、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以上,应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海芳

检察官助理:郭文娟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住山西省高平市**镇**村,电话:1351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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