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8〕17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5219970125481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汕头市潮阳区**镇**街**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8年3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赵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3日0时25分,被告人赵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红色二轮电动摩托车途经潮南区峡山街道金光路口被交警大队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照片材料等;
2.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
5.相片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琴
2018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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