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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91********,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现住城北区**镇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宁公(交)诉字【2019】10060号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以宁检公诉交诉[2019]66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收到卷宗2册。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青A*****号“一汽”牌小型客车,沿本市城北区柴达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柴达木路大堡子村门前处时,与驾驶人李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晋M*****号“辉煌鹏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赵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芹

2019年3月25

附:

    1.被告人赵某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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