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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刑检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件号码220102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组,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4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酒后驾驶吉A2****小型轿车,沿本市宽城区柳影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农安南街路口处,与赵某乙驾驶的由南向北驶的A0****号车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四车车损,一人受伤被告人赵某甲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6.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门诊病历、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收条等;

2.证人赵某乙的证人证言;

3. 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晓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卷宗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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