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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48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灵洞乡*****28号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赵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星月神电动三轮车,从兰溪市灵洞乡章宅村到灵洞乡耕头畈行政村隔渎自然村,沿金兰北线从兰溪往金华方向行驶,途中搭乘赵某已、金某某两人。16时51分,途经金兰北线18km+190m兰溪市灵洞乡立马加油站路段时,与鲍某某驾驶号牌为浙G*****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赵某甲及乘坐人赵某已、金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甲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范畴,经抽血检测,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毫克/100毫升。

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甲、鲍某某负事故的对等责任,赵某乙、金某某无责任。

经兰溪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乙左肩部伤势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金某某的伤势构成一处重伤二级、三处轻伤一级、四处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查获经过、门诊病历、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提取血样登记表、通知家属记录、车辆照片资料、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责令消除违法状态通知书、机动车盗抢信息查询记录、上牌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鲍某某证言;

3.​ 被害人赵某乙、金某某;

4.​ 被告人赵某甲的陈述;

5.​ 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被检验人操作检验照片、鉴定人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备案证书、全国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证书、被鉴定车辆照片、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鉴定人资格证书;

6.​ 视频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调到登记表、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对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宏伟

检察官助理:陈莹

(院印)

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视频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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