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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59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9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街**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川AD*****的白色大众牌共享汽车搭载一人从成都市锦江区水井坊街出发,途经二环路高架路,沿神仙树跨线桥由北向南方向行驶。23时37分,赵某甲行驶至高新区神仙树跨线桥石羊立交出城方向下桥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赵某甲作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检验,结果分别为100.0mg/100ml和13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赵某甲的醉酒程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及初犯、认罪悔罪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9182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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