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社区**小区**栋**室,现住当涂县**镇**社区**小区**栋**室,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8月30日被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1时19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皖E*****号保时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当涂县姑孰镇东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营北路桥路段时,被当涂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赵某甲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7mg/100ml。21时37分许,赵某甲被民警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六医院抽血取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5mg/100ml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赵某甲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露琼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住当涂县**镇**社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013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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