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北省临漳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0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酒后驾驶别克牌豫EY****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人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北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

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系初犯,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梅英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临漳县**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