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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41964********,汉族,专科毕业,昔阳县*****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住昔阳县**街**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昔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甲饮酒后驾驶晋K****7小型轿车,在昔阳县****倒车时,将院内停放的晋K****6小型轿车、晋K****8小型轿车、晋K****3小型轿车及大门栅栏碰撞损坏。提取血样送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6.65mg/100ml。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损毁价值共计人民币2128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接处警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协议书和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

证人孔某某证言、证人赵某乙证言等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赵某甲供述

4.鉴定意见

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驾车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晋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昔阳县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赵珍珠,男,1964年3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4196403061338,汉族,专科毕业,昔阳县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住昔阳县新西街人保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昔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珍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珍珠饮酒后驾驶晋K8L557小型轿车,在昔阳县公路管理段宿舍小区内倒车时,将院内停放的晋KCU266小型轿车、晋KCP048小型轿车、晋KQM253小型轿车及大门栅栏碰撞损坏。提取血样送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6.65mg/100ml。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损毁价值共计人民币2128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接处警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协议书和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

证人孔凤全证言、证人赵素明证言等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赵珍珠供述

    4.鉴定意见

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珍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珍珠醉酒后驾车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珍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珍珠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珍珠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晋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昔阳县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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