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街**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9月12日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4年10月3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R*****的黑色长安牌小型轿车,从成都高新区新街里附近出发,沿天府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天府大道与锦城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赵某甲作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检验,结果分别为96mg/100ml和109.0mg/100ml。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赵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赵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0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