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70********,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亭区**镇**村**号。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5时许,赵某乙电话报警称:在枣庄市山亭区**镇**村,赵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接警后,指派民警立即赶往山亭区**镇**村将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赵某甲查获。后对赵某甲的上肢静脉血进行乙醇成分定性定量分析:赵某甲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71.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涛
马钦岭
书记员:任蓓蓓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枣庄市山亭区**镇**村,联系电话1356115****。
2.本案卷宗材料两册及电子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