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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70********,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告人赵某甲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赵某甲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20年6月1日被罚款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0时49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苏A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草莓园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甲案发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4.3mg/100ml血。

被告人赵某甲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吊销了被告人赵某甲的驾驶证。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赵某甲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仍驾驶苏AX****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当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酒后驾驶苏AX****号小型轿车由南京市溧水区傅家边科技园道路行驶至溧水区洪蓝街道薛家嘴村,后与村民发生纠纷时被举报。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甲案发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78.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到案经过 、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清慧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队**号。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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