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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43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江阴市**包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村**村**号。被告人赵某甲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赵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赵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7月19日23时17分许,醉酒后驾驶沪C****G小型轿车沿江阴市锡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锡澄路与青阳镇小桥路路口时,车辆前部碰撞由西向北左转弯后直行的何某某驾驶的苏B****3小型轿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赵某甲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3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赵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赵某甲知道对方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赔偿何某某人民币3500元,取得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检察官助理:黄丹

                                2020年11月11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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