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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67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号。被告人赵某甲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7年3月2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8月7日释放。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晚20时52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9****” 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人民东路新时代小区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赵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8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1辆(照片);

2.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赵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赵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界承

检察官助理 李逸凡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联

系电话: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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