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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路**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安家堡乡邹家庄村。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车牌号冀GG****红色夏利牌小型普通客车经过万全区孔家庄镇工业街站北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赵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88mg/100ml;后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

2.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

3. 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一张、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虹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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