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7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路大街**号楼**单元**号,张家口市桥东区**社区职工。2000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五一路派出所执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五一路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7时左右,被告人赵某甲在其朋友杜某某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路**小区的家中饮酒,22时左右驾驶其父亲赵某丙名下车牌号为冀GM****的本田雅阁牌黑色小型轿车载其子赵某丁,从该小区出发,沿胜利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清寺街路口南侧,右转进入张家口救助站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至滨河北路建国路300米处建国医院对面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后由医务人员对赵某甲血液进行提取,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赵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60mg/100ml。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取保候审材料、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及补充说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排查视频、吹酒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少龙
检察官助理:吕英杰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路大街**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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