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2000********,汉族,群众,专科在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石家庄**学院学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4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甲无证驾驶鲁P*****银灰色福特牌小型车沿郑口镇中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华大街北首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赵某甲喝酒了,然后交警将其带至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警再次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的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后交警将赵某甲带至故城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甲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8.06mg/100ml,其对此鉴定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肖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
4.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5.查获视频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广凯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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