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家中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电动三轮车回武邑县**小区,行驶至**镇**街**街口被民警查获。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赵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8.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发破案报告、查获视频;
2、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证人赵某乙的证言;
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明星
代检察员:袁伟娜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3381****。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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