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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号楼1**号(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5日1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MR****小型客车沿三门峡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门峡市**局**分局门口处时,碰撞到隔离绿化带,致车辆及绿化带内树木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于2018年7月19日缴纳建筑服务费、苗木补载、养护费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尚某某、赵某乙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票等;鉴定意见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琳

检 察 员:李胜男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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