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8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义马市**明珠**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1时11分,被告人赵某甲酒后驾驶大阳牌四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义马市珠江路东园小区门口处,与前方由西向东行走的陈某某、张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执勤民警接到110指令后将赵某甲带至义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后对其进行抽血送检。2020年12月10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甲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261.8mg/100ml,系醉酒驾驶;2020年12月11日,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机动车鉴定意见:赵某甲所驾驶的大阳牌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赵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赵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新标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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