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河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老县**号,现住老河口市**路**号。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6月22日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等人在老河口市香格里拉饭店聚餐饮酒。饭后,赵某甲驾驶鄂F****0号北京牌红色小轿车离开。21时许,赵某甲行驶至本市福瑞家园门口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抽血鉴定,赵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32.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光盘2张;5.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涛
检察官助理:米雪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老河口市**路**号,联系电话1882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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