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1〕8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65********,苗族,初中文化,保安,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路**组**号,住凯里市**路**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饮酒后驾驶贵HX****号面包车,从凯里市金井路去隆源公馆上班,22时3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凯里市迎宾大道0km+250m中瑞天禧酒店路段,追尾碰撞到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贵HU****号出租车,出租车因撞击惯性又追尾碰撞前方王某某驾驶的贵H7****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巡逻人员巡逻至此,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赵某甲承认自己饮酒,巡逻人员通知大队民警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对赵某甲、刘某某、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赵某甲的测试结果为236mg/100ml,刘某某、王某某的测试结果为0mg/100ml,随后,民警将赵某甲带至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提取血样。赵某甲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87.24mg/100ml,属醉酒状态。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赵某甲赔偿了两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赵某乙、赵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人民的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人群密集区域的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在民警对其进行一般询问时,其主动承认自己酒后驾驶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初次犯罪,现实表现良好,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梅华
检察官助理 朱凯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在凯里市,电话15085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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