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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址磐石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8月5日13时30分许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磐石市**镇**村附近路段,与陈某某驾驶的吉B****7号轿车相撞。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1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清单、呼吸检测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现场照片6张

二、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张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2020]第1140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云峰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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