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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住临沂市河东区**村**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载戚某某1人)沿沭郯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时,与沿沭郯线由西向东行驶刘某某驾驶的鲁******小型汽车相撞,致戚某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经认定,赵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事发时赵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825499**** 

2、双方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

_3、卷宗材料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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