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Z170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家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1时09分,被告人赵某甲饮酒后驾驶蒙D3****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行驶至巴林右旗大板镇索博日嘎街西段转盘处时,被巴林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驾驶车辆时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33.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斯琴
检察官助理:王秋菊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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