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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曾因参与赌博被鄂托克旗公安局棋盘井镇第二派出所给予罚款300 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杭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15时50分许,赵某甲醉酒驾驶蒙K**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阿四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旧公里牌71km+110m时,撞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贺某某驾驶的蒙K**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甲驾驶蒙K**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其家中查获,赵某甲归案后对其醉酒驾车上道路行驶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赵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67.27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经杭锦旗交管大队认定,赵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贺某某无责任。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贺某某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人员信息查询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电话查询记录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信息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赵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两个月至拘役两个月零十五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子胜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杭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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