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区**村**乡**村委**排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4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2时许,赵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冷水滩区才子佳苑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出警民警发现其有醉酒驾驶的嫌疑,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1.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8025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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