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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748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安徽省界首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乡**行政村**庄**号。被告人赵某甲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25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8年1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晚,被告人赵某甲同他人在无锡市锡山区南方机电城市场旁边一个小饭店内饮酒。当晚20时22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浙J0****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无锡市锡山区东盛路年余村村委路口被民警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甲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0mg乙醇/100ml血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的物证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调取的被告人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前科材料、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卢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的执法视频、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东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界首市**乡**行政村**庄**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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