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2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庄**号。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酒后驾驶苏C8****小型汽车行驶至杨欢线8公里以西约500米(沛县安国镇政府)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甲当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4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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