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7****号小型轿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后塘路驶往临海市大洋街道开石村,1时40分许途经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新荣记路段时,发现前方民警在检查酒驾,遂想掉头逃跑,在倒车时,碰撞了后方准备拦截的警车(号牌为浙J****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认定,被告人赵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赵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车辆修理费人民币3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车辆行驶轨迹、发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等。
2.证人钱某某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呼气测试、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建红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89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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