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200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乡**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4时13分许,被告人赵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浙J3S****号小型轿车,途经温岭市泽国镇楼下村西边15号前路段,与路边石头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赵某甲指使赵某乙顶替其作为驾驶员,后被出警民警在其家里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赵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经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敏
检察官助理:赵盼盼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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