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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9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雁环中路**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3许,被告人赵某甲饮酒后驾驶陕A****K号黑色奔驰牌越野车,沿本市长安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安南路雁塔西路十字时,因等红灯在驾驶位睡着,后民警接群众举报至现场将其查获。经鉴定,赵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30.0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片、现场查获照片及卡口照片等;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 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玮

2020年2月20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 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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