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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5********,满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岫岩县**局副局长。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7月1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07月2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9月19日至9月26日、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4日21时左右,犯罪嫌疑人赵某甲驾驶鲁A****9小型轿车(案发时悬挂辽C****4号牌)由南向北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镇张庄公路洪家堡村前路段时,刮碰行人马某甲,致使马某甲受伤,赵某甲被民警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马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赵东,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512050610,满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岫岩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长兴街31号楼1单元20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7月1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07月2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东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9月19日至9月26日、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4日21时左右,犯罪嫌疑人赵东驾驶鲁A63A39小型轿车(案发时悬挂辽CM0044号牌)由南向北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镇张庄公路洪家堡村前路段时,刮碰行人马玉辉,致使马玉辉受伤,赵东被民警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东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彬、马旭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玉辉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东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东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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