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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街**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2时02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陕A****2白色奇瑞牌小型新能源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口时,被在此执勤的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交巡警大队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了血液酒精浓度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至西安北车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赵某甲的血醇浓度为103.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鉴定结论;

3、被告人赵某甲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依法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宏安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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