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职检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遵义市**院**局原**、该**院**庭原**、**局**组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址遵义市红花岗区**园**楼**幢**楼**号,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杨虹建,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遵义市红花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7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3年12月,被告人赵某甲担任遵义市**院**,在承办尹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贵州**酒业有限公司、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尹某某和陈某某请赵某甲想办法帮忙执行到位,并许诺给予感谢。被告人赵某甲通过解封徐某某的部分房产、为徐某某介绍民间放贷人员、伙同杨某甲以杨某甲名义共同向徐某某民间放贷等方式将该案执行到位。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赵某甲收受尹某某银行转账18万元。在该案件执行过程中,赵某甲用受贿款及其他资金共54万元,伙同杨某甲(已判刑)向徐某某高利放贷180万元,通过起诉、执行等方式,收回本息361.9万元。赵某甲在该笔民间放贷中收回本息84万元,获利30万元。
2019年5月16日,遵义市红花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在对赵某甲谈话过程中,赵某甲主动交代了调查人员未掌握的该受贿事实。2019年5月24日,赵某甲的家属代为退缴受贿款18万元至中国共产党遵义市红花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行贿罪
2006年以来,杨某甲长期通过高利放贷、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从事民间借贷业务。2010年以来,杨某甲为收取本金和不正当利息,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其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涉及的民事审判案件和申请执行案件均已达30余件。2014年以来,杨某甲还伙同赵某甲共同向他人高利放贷谋取不正当利益。2015年3月,被告人赵某甲担任杨某甲申请执行赵某乙、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承办人。2015年7月3日,赵某甲负责给杨某甲执行到赵某乙对他人在遵义中山中学的债权分配款63.1139万元。2015年7月18日,遵义市**院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赵某乙在遵义兴沛房开公司的享有债权,遵义兴沛房开公司因被列为问题楼盘,其资产由遵义市汇川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管,杨某乙(已判刑)担任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主持工作的**。2016年春节和2017年春节,为了得到杨某甲对赵某乙的债权,被告人赵某甲在杨某甲的授意下两次为其提供帮助,在杨某乙办公室向杨某乙行贿现金共3万元。后杨某甲通过杨某乙的帮助获得了部分债权款。
杨某乙、杨某甲现已分别因受贿罪、行贿罪于2017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13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余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说明、退缴赃款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陈某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为他人实施行贿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常传龙
检察官助理 黄 芳
2020年9月29日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2张
3.涉案退缴受贿款18万元已随案移送至本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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