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苍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合同诈骗、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合同诈骗罪
2012年3-5月,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多次租用车辆后伪造车辆手续,用于抵押借款,获利分肥,车辆价值619956元。具体如下:
1、2012年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与刘某甲、刘某乙到苍山县**汽车租赁服务部,以刘某甲的名义租一辆车牌号为鲁Q8***9的黑色东风日产天籁轿车。2012年5月16日,赵某甲联系造假证的人,刘某甲等人伪造该车车主韩某某的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后,将该车以60000元价格抵押给兰陵县**镇**村村民刘某丙。该车价值209800元。
2、2012年5月,刘某甲以口头协议方式租赁苍山县**汽车租赁公司一辆车牌号为鲁Q0***9的伊兰特轿车,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车抵押给王某甲(外号王某乙),该车鉴定价值98784元。
3、2012年3月,刘某甲、**镇**村村民刘某丁到苍山县**汽车经营部,以刘某丁租车,刘某甲担保的方式租赁银色别克商务车(车牌号:鲁Q4***5)一辆,后因刘某甲欠赵某甲50000元钱,将该车抵押给赵某甲,赵某甲将该车抵押给王某甲(王某乙)。该车鉴定价值203056元。
4、2012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甲以急用钱为由,指使刘某甲到**租赁公司租白色科鲁兹轿车(车牌号:鲁Q7***8)一辆,并伪造该车手续,后又指使刘某乙、刘某戊(已判刑)将该车以60000元钱价格抵押给**镇的李某甲。该车鉴定价值为108316元。
开设赌场罪
2011年3月至5月份,赵某乙、邓某某、唐某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在兰陵县(原苍山县)**镇**村村民李某乙家以及**镇**村赵某甲家等处多次组织赌局并提供资金,赵某甲为赵某乙提供场所,获得好处五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汽车租赁合同、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刘某丙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刘某甲等人的供述;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伪造车辆手续,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时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查材料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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