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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合同诈骗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71********,满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屯。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赵某甲任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赵某乙任**村**。**村2014年度财务预算中计划将该村四队、五队黄土坑进行租赁发包,因实际测量面积与发包方案和请示上报的面积不符,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经济管理站未予批准。2014年10月18日,赵某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村四队、五队黄土坑私自卖给被害人于某某,当天于某某向其支付定金15万元,赵某甲向于某某出具了加盖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民委员会公章的收据,并与赵某乙分别在公章上签字,后赵某甲于2015年10月逃匿。截止立案前,赵某甲已退还于某某11.3万元,尚有3.7万元未偿还。经鉴定,定金收据上的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民委员会公章系伪造。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12月19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经济和解书、收据、村级公章交接书等;

2.证人赵某乙、李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丽颖

2020年9月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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