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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合同诈骗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自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甲设立湘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伙同彭某甲、彭某乙(二人均已判刑),在没有任何资金、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夸大公司及赵某甲的资金实力,骗取他人信任,分别与罗某甲、郑某某等4人签订湘潭市**养殖场、湘潭县**镇**渔场的办公楼、围墙、土方等建设施工合同共计6份,采取重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方式,收取合同保证金、图纸费、资料费等,骗取上述人员现金共计582000元。后以变更公司名称、公司地址、关闭或拒接电话等形式逃避责任,拒不履行合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0年9月16日,在明知公司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经彭某乙与长沙县的罗某甲洽谈,被告人赵某甲代表公司与罗某甲签订**养殖场铁艺围墙建设合同,骗取罗某甲合同保证金10万元。

(二)2010年12月17日,在明知公司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经彭某乙与贵州省**建设公司湖南分公司郑某某洽谈,被告人赵某甲代表公司与郑某某签订**养殖基地围墙建设施工合同,骗取郑某某合同保证金20万元。

(三)2010年12月27日,在明知公司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经彭某乙与郑某某洽谈,被告人赵某甲代表公司与郑某某又签订**渔场综合楼建设施工合同,骗取郑某某合同保证金5万元、图纸费1.8万元。

(四)2011年1月28日,在明知公司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甲和彭某甲等人与宁乡县的金某某洽谈,后赵某甲代表公司与金某某签订**铁艺围墙施工合同,骗取金合同保证金2万元、入围费1万元、资料费8000元。

(五)2011年1月28日,在明知公司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甲代表公司与张某某签订**渔场土方工程合同,骗取张某某合同保证金8万元、图纸费1万元、招标费1.8万元。

(六)2011年3月18日,在明知公司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甲代表公司与金某某签订**养殖办公楼建设施工合同,骗取金合同保证金5万元、入围费1万元、资料费8000元。

伪造身份证件罪

2017年,被告人赵某甲为逃避侦查,通过办假证的广告信息,电话联系他人制作假身份证,并由对方拍摄了其本人头像的照片两张。随后,赵某甲收到了制作的头像为其本人,姓名分别为“罗某乙”、“赵某乙”,身份证号均为4303021969********的虚假身份证件2张。2019年12月18日,赵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随身携带的上述两张虚假身份证件均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资料、收据等书证;被告人赵某甲及其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罗某甲等人的陈述;肖某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赵某甲为逃避侦查,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合同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甲犯数罪,应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因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文见

检察官助理:杨玉平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碟二张。

_5、虚假身份证件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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