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57********,宁夏永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永宁县**镇**村**组**号,现住永宁县**小区**楼**单元**室,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永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永宁县**单位对其居住的杨和村六组进行征地拆迁过程中,为多获得住房补偿安置面积,伪造其儿子赵某乙和杨某某的结婚证、杨某某的怀孕超声报告单、赵某乙和杨某某的准生证,并提交给拆迁工作组。2013年1月17日,永宁县**单位按照安置七人的标准和赵某甲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书。2014年11月12日,2015年12月29日,永宁县**单位在落实安置协议中,赵某甲多获得虚报的二人安置面积70平米,价值146300元。2016年1月,赵某甲和永宁县**单位住房安置结算完毕。2020年6月,永宁县**单位对征地拆迁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证件骗取政府安置补偿面积行为开展了清理工作,并通知赵某甲予以清退,但赵某甲未及时清退。永宁县**单位于2020年8月4日向永宁县公安局报案后,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赵某甲向永宁县**单位退缴套取的安置面积70平米金额人民币14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补偿安置协议书、户口本等书证;2.证人纳某某、赵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被害人签订履行补偿安置协议过程中,伪造了证件,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安置住房价值146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退赔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琦
检察官助理:黄玉琛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547****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刑事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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