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路**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2月14日至3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4日,被告人赵某甲虚构要装修其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华清园小区25幢1单元10701室的房屋,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支行)(办公地址位于西安市高新区**路**路)申请专项装修信用贷款,并向银行提供了伪造的其个人名下的房屋产权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资料。后**支行通过审查,同意向赵某甲发放装修专项贷款人民币200000元。同年7月27日,赵某甲与**支行签订《信用卡家装专项分期付款还款合同》、与陕西**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路**号**幢**单元**层**号)签订《代位还款协议》,约定赵某甲在**公司装修的价格为290000元,赵某甲自行支付首付款90000元,剩余家装款赵某甲申请通过**支行申办的家装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赵某甲以该套房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同日,赵某甲用其从**支行申领的专项信用卡在**公司刷卡200000元。后赵某甲称其不再装修,**公司在扣除服务费及担保金30000元后,将下余170000元转账至赵某甲工商银行账户(尾号9967)。赵某甲对该专项信用卡共计还款25600元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并逃匿。因**公司为赵某甲的逾期行为依约承担担保责任,故截至案发,**公司代赵某甲向**支行偿还贷款68585.45元。2019年10月16日,赵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信用卡家装专项分期付款还款合同及附件、代位还款协议、房产查询表、西安市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附件、虚假房权证、房屋登记簿、收入证明、信用卡发卡登记、银行扣收通知及转账凭证、信用卡家装分期商品订购单、信用卡家装分期付款合作协议等;
2.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高勇的陈述;
3.证人吴某某、杜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佳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二张,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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