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3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保洁公司**,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6月8日15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大街与黄村西大街交叉口,拒不配合交警依法执行职务,钻入其驾驶的三轮车车底,并推车碰撞交警王某某腿部。被告人赵某甲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在住处候审,电话1367120****;保证人赵某乙,电话1515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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