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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镇**路*号**幢***房,现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甲系一名吸毒人员,其分别于2020年1月5日12时许、17时许,2020年1月6日4时许多次容留吸毒人员王某甲在其位于遂溪县**镇****村住宅内一起以烘烤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另外,2020年1月6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与王某甲(另案处理)为筹集毒资合谋欲外出盗窃。同日4时许,赵某甲驾驶摩托车搭载王某甲去到遂溪县**镇**村陈某甲住宅处,由赵某甲负责望风,王某甲进入陈某甲住宅大院内盗得一辆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随后二人分别驾车逃离现场,并由赵某甲将盗取的摩托车驶回家中隐藏。

2020年1月6日民警在遂溪县**镇****村赵某甲住宅内将赵某甲、王某甲抓获,并在现场搜查出锡纸1张、摩托车2辆。经鉴定,扣押的1张锡纸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害人陈某甲被盗窃的五羊本田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于2020年1月6日的在用品价格认定为人民币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

3.同案人王某甲的供述;

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5.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

7. 鉴定文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8.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9. 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

10. 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建议法院对赵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建议法院对赵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依法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因其具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建议法院对赵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争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叁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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