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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二部刑诉〔2020〕Z56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巷*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分别于2020年7月1日11时许、7月1日21时多、7月3日13时多在其居住的潮南区**镇**路*巷*号老厝中容留赵某乙、赵某丙二人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共三次。2020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该老厝中将被告人赵某甲抓获,现场扣押吸毒工具“冰壶”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壶;2.书证:抓获经过、现场检验报告书、扣押清单、相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赵某乙、赵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朝洛 

检察官助理:周冉欣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卷三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3.光盘二张、冰壶一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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