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泾阳县**镇**街**号,家住泾阳县**镇**村**组,农民。2017年4月12日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泾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6日20时许,泾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泾阳县城泾干镇金柳村私房出租户检查时,发现被告人赵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其租住地点二楼房间内容留妇女卖淫,并现场查获正在卖淫的苗某某、刘某某等人。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从现场逃离,后于2017年4月12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赵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二运
检察官助理:周丽娟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案卷壹册、照片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2.被告人赵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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