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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寻衅滋事、张某甲、任某某、石某某、张某乙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阿国),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21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号。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阳阳),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21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2010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3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期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张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2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绰号旦旦),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年龄为**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22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办事处**村委会**庄**号。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27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2019年11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22时30分许,刘某甲(赵某甲哥哥)与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哥哥)因琐事发生争执和厮打,厮打后双方头面部均有一定程度的皮肤挫伤。当日22时44分,三塔派出所民警出警调解,双方各自离开现场。刘某甲回家后,其妻子宋某某见刘某甲受伤,打电话告诉赵某甲,赵某甲得知后,通知其多名朋友到刘某甲家中问明情况。当日23时26分左右,被告人赵某甲与刘某甲等多人来到张某乙家门口和张某乙及其妻子沙某某、父亲张某丙等人发生争执并互相辱骂。当日23时38分,三塔派出所民警再次赶到现场对双方进行调解,随后,双方不再争吵,赵某甲和其朋友等人离开,但实际上赵某甲驾驶其朋友赵某乙的汽车,载带赵某乙和其朋友刘某乙在现场附近观察情况并未远离。期间,张某乙打电话给其弟弟张某甲称自己被打,且告知张某甲对方多人到其家中。张某甲听说后,纠集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石某某、邢某某(案发时年龄15周岁,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两辆汽车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路“8898酒吧”到达三塔镇现场。3月25日零时5分左右,张某甲等人到达现场。张某甲看到了被赵某甲安排到现场附近下车观察情况的刘某乙,张某甲向张某乙询问情况,张某乙称闹事的人也有刘某乙。张某甲随即和张某乙、任某某、石某某、邢某某等人跑去追赶刘某乙,刘某乙逃跑。赵某甲见状,也驾驶汽车尾随寻找刘某乙未果。在三塔镇金苹果幼儿园附近,赵某甲发现在路边行走的参与追赶刘某乙的石某某、任某某、邢星海三人,赵某甲心生愤懑,驾驶车辆朝石某某、任某某、邢星海三人撞去,先后将石某某、邢某某、任某某三人撞倒,并撞坏金苹果幼儿园停放在路边的两辆校车,随后,赵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撞坏的两辆校车的损毁价值为人民币8988元。经鉴定,石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3月25日阜阳市创伤医院的入院病历显示,任某某、邢某某全身多处挫伤。

被告人赵某甲、石某某、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赵某甲与石某某、任某某、邢星海、金苹果幼儿园负责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石某某100000元、赔偿任某某48000元、赔偿邢某某40000元、赔偿李某某20000元,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 证人赵某乙、刘某丙、刘某甲、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任某某、邢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任某某、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石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车辆,冲撞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全身多处挫伤,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8988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组织聚众斗殴,被告人张某乙、任某某、石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佳佳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任某某、石某某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十五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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