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8〕16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吉林省抚松县**镇,现住抚松县**镇**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亦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8年5月22日22时40分许,在抚松县抚松镇远古时代烧烤店内,赵某甲使用铁钎子无故将王某甲扎伤。经鉴定,王某甲胸部锐器伤致胸壁穿透创,左侧液气胸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三)证人冯某某、陈某某。赵某乙、邹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四)抚松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五)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归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强
2018年8月9日
附项: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卷宗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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