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124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鹿邑县**乡**村东赵烘。2018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9年8月因犯赌博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17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赵某甲与刑某某、司某甲等人在本市普陀区雪松路佳雷网吧玩捕鱼机、奔驰宝马机时,因店方无故断掉机器电源,赵某甲要求退钱同店方发生纠纷,其后甩飞上分卡、使用椅子砸机器,后赵某甲、司某甲等人在网吧内与负责经营等人员发生冲突。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赵某甲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赵某乙、司某甲、司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赵某甲因游戏机被佳雷网吧断掉电源,同网吧工作人员发生冲突。
2.证人王某某、邢某某、阮某某、吴某某、郑某某、程某某灼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赵某甲在佳雷网吧滋事,并使用凳子砸机器的事实。
3.宁国市公安局仙霞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的身份信息、前科情况及到案经过。
4.被告人赵某甲对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莉
检察官郑阁林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及前科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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