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96********,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泸西县**镇**村**街**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7日,刘某某、汤某某、张某某等人到弥勒市弥阳镇环城北路某某KⅣ唱歌时与赵某丙(另案处理)发生口角。赵某丙遂打电话邀约被告人赵某甲及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KTV对刘某某、汤某某、张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汤某某、张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赵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检察官助理:杨玺印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9113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肆册,散卷二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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