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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寻衅滋事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阳县******组。因寻衅滋事,2019年7月1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7月2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9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认为本组村民赵某乙应当调整一部分水田出来,自己应当进田,并要赵某乙将他耕种的“旦大丘”这块田交给自己耕种,该块水田约1.8亩,因赵某乙手脚不能正常活动,委托其弟弟赵某丙、张某某夫妻帮他耕种这块水田。2019 年7月13日下午17时许,帮赵某丙、张某某种田的赵某丁、李某某夫妇请了一台旋耕机耕田,被告人赵某甲看见后便过去威胁要旋耕机师傅离开。之后,赵某丁和李某某在田里抛秧,赵某甲用脚将抛的秧踩到泥下或用锄头搅,赵某丁、李某某便停止抛秧,回去告诉了张某某。约十几分后,张某某骑摩托车载着赵某丁来到田里,张某某要赵某丁继续抛秧,赵某丁便在田里面继续抛秧。赵某甲又走到农田里将己经抛好的秧苗用脚踩倒,张某某见状边骂边走到赵某甲的旁边,赵某甲用左手朝张某某肩膀处推了一下,将张某某推倒在水田里,致张某某受伤、手机损毁(该手机系张某某于2017年4月8日以800元购买,未作价格鉴定)。次日早上6时许,赵某丙和张某某到农田里继续抛秧苗,赵某甲便再次到田里用脚踩秧苗,用锄头把秧苗打倒掩埋,赵某丙、张某某见所抛的秧苗均被毁坏被迫离开。经鉴定,张某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遭损毁的秧苗价格为350元。

案发后,被害人赵某丙己出具了对赵某甲的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9年10月2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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